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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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00元,并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始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按月利率10.98‰计息,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47‰计息。 二、驳回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