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6执保289号

马某某(申请执行人)、施某某(被执行人):

马某某与施某某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83158.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采取查控措施,被保全人施某某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相应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至此,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526民初4457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6-20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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