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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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6执保289号 马某某(申请执行人)、施某某(被执行人): 马某某与施某某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83158.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采取查控措施,被保全人施某某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相应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至此,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526民初4457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