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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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黎平县久久焰炭厂与被告***于2020年3月4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二、由原告黎平县久久焰炭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给被告***机器设备启动电柜1个(没有型号)、微电脑控制器1台(没有型号)、风机1台(220千瓦)、输送带1条(长5米,宽0.8米)、第一次粉碎机1台(没有型号)、55千瓦的主电机2台、第二次粉碎机1台(没有型号)、30千瓦的电机一台、分离器1套(包括分离器和管道)。 三、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给原告黎平县久久焰炭厂购买机器设备款128000元。 四、驳回原告黎平县久久焰炭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