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恒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000元,利息429393.76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计2429393.7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0.7445%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恒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对上述款项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5元,由被告***、***、江西恒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