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26执489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皖1126民初40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且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登记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虽有开户但金额较小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及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另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居委会及群众进行走访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世卫 审判员马林姣 审判员于文峰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原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