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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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3执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覃庆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严峰申请执行覃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峰以和被执行人覃庆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春铧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