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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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18499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款项1849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为进行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用5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377元。由原告***承担428元,被告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