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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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编号为360702185668082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20年8月19日前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此后以年利率15.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03元(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