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1004执4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器材租赁站,住***。

法定代表人:宋召。

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子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7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吴钝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红果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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