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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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523执恢258号

姜雷:

关于被执行人姜雷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7)黑0523刑初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内容,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雷于2019年12月21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50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2017)黑0523刑初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0元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刑初7号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姜雷罚金刑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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