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密山龙信制革有限公司 铜陵环美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523执恢258号 姜雷: 关于被执行人姜雷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7)黑0523刑初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内容,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雷于2019年12月21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50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2017)黑0523刑初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0元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刑初7号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姜雷罚金刑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