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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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以下欠款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