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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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1004执4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器材租赁站,住***。 法定代表人:宋召。 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子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7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吴钝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红果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