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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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通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4民初941号 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通信用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4082393222P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河北新区新月广场西侧商铺第5标的。 负责人:马维忠,系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系该社副主任。 被告:马明吾 被告:马少辉 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通信用社与被告马明吾、马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通信用社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整,偿付利息及逾期利息(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15213.45元,本息合计95213.45元,其余利息及逾期利息判止本清息结;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3日,被告马明吾以扩大养殖,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由被告马少辉提供担保。经原告审查被告马明吾及担保人马少辉符合贷款条件及担保条件。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5%,第二条第五项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第二条第六项1、2、3目均约定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计收复利。被告马明吾、马少辉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字。2018年12月15日,原告将贷款80000元转入申请贷款人马明吾在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明吾未及时偿还借款偿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马少辉作为担保人也应当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6月2日,被告马明吾尚欠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通信用的借款本金79982.04元,利息18907.29元,合计借款本息为98889.33元; 被告马明吾于2021年6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通信用社借款本息98889.33元; 被告马明吾自2021年6月3日起以79982.04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马少辉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明吾负担109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秀翠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马晓洁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