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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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枧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枧头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借期利息从2014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至2015年3月6日止,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12.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