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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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金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湖南省金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0085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256元。 由被告湖南省金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欧阳金红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被告湖南省金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