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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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 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229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的自有房屋和土地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移)、抵(质)押、赠与、典当等。本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