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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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鑫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3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由被告河源鑫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