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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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义盛矿业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 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 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海东轻工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0元; 二、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5127888.87元、复利195401.99元,合计为5323290.86元; 三、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第一、二项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1.4%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罚息产生的复利; 四、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义盛矿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的律师代理费425053元; 五、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对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青(2018)乐都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671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金额5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五项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在其担保的20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义盛矿业有限公司、***、***对第五项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在其担保的50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义盛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九、驳回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二、三、四项的履行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96元,由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义盛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8186元;由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行负担40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