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700元,并从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

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被告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6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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