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700元,并从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 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被告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