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21执保3号

申请人: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鑫安。

委托代理人:王小宁。

被申请人:于淼,女,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胡爱华,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淼、胡爱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0年1月22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淼名下青xxxxxx宝马牌越野车、被申请人胡爱华名下青xxxxxx哈佛牌轿车的相关手续。经本院执行,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于淼名下青xxxxxx宝马牌越野车、胡爱华名下的青xxxxxx哈佛牌车辆的手续,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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