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21执保3号 申请人: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鑫安。 委托代理人:王小宁。 被申请人:于淼,女,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胡爱华,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淼、胡爱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0年1月22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淼名下青xxxxxx宝马牌越野车、被申请人胡爱华名下青xxxxxx哈佛牌轿车的相关手续。经本院执行,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于淼名下青xxxxxx宝马牌越野车、胡爱华名下的青xxxxxx哈佛牌车辆的手续,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