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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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宝源轩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宝源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委托代理费181,592.41元; 二、被告新疆宝源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22,426.66元[181,592.41元×4.75﹪÷365天×949天(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5月2日)]。 以上被告新疆宝源轩商贸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合计204,019.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29元、邮寄费2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4770.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宝源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