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源县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源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9,338.53元(1,758,677.06元×50%);

二、被告马一不拉黑木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7,603.12元(1,758,677.06元×30%-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90元,减半收取14,945元(原告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4,150元,由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源县供电公司负担6,300元,由被告马一不拉黑木负担4,495元,该受理费缓交至执行中收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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