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桐柏县旺达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30民初3328号

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695P65。

法定代表人:张伟,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向阳,该行资产管理部职员。

被告:桐柏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大太,该公司经理。

被告:桐柏县旺达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何义章,该合作社主任。

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县旺达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光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德地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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