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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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教乐恩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 二、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第三季度利息6500元; 三、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