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教乐恩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

二、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第三季度利息6500元;

三、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宏润海川(辽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20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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