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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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38,46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伤残赔偿金27,496.00元(13,748.00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00元、护理费19,431.60元(120天×161.93元)、营养费2,700.00元(90天×30.00元)、二次手术费12,000.00元、二次手术护理费2,428.95元(15天×161.93元)、二次手术营养费450.00元(15天×30.00元)、交通费4,000.00元,合计112,467.5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300.00元,由***负担。 案件受理费3,440.00元,减半收取1,720.00元,由***负担1,500.00元,由***负担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