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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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经济开发区支行 四平市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润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平市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利息107315.47元(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之后所发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四平市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四平市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吉林省润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用于提供借款的抵押物(权利人:吉林省润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权证号:吉(2018)四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权利性质:出让/自建房,用途:工业用地/办公,面积:共有宗地面积9568m/房屋建筑面积3332.43m’,房屋总层数3层,位于山门镇四叶公路南侧;不动产登记证明:吉(2018)四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7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四平市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润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四平市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