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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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93705.8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上述垫付款为本金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垫付款付清时止; 三、***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