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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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3157.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8日的利息1959.65元,从2020年12月9日起的利息以欠付的63157.4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