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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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71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