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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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5911.2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656.8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00元,由被告***负担333180元、被告***负担37020元(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本院决定缓交,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