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市沾益区中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云南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市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曲靖市沾益区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投融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曲靖市沾益区投融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款项28353695.2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5日止的利息2920872.3元,并以283536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曲靖市沾益区投融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云南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FDBHT2015-02反担保合同中载明的机器设备)、车辆(车牌号为云D×××××、云D×××××、云D×××××、云D×××××)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曲靖市沾益区中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云D×××××、云D×××××)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用于质押的股权(云南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本案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492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19元,由本案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