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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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858.10元(前期支付的医药费72817.24元已扣除);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0元,由被告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各负担22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