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本金16675.77元,利息6565.78元,合计为23241.55元(利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止,顺延照计)。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债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债权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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