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洋一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佛山市福川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553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其中200万元自2018年8月26日起,100万元自2018年9月26日起,1855366.7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均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54.86元,减半收取计33827.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827.43元(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莲田金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8900元,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92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4
发布日期 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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