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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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二次手术费,共计30430元(其中19940元支付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14140元(其中10000元支付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6289元(其中8000元支付给***、1939元支付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各负担114元(均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