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峰讯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州市峰讯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065498.38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3日起诉日,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徐州市峰讯商贸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59元,减半收到37629.5元,由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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