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东县中钨矿业有限公司
衡东合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东县中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44956.05元及利息2478420.19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东县中钨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衡东县××镇××路的房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2)第0××3号、东房权证字第1××1号、东房权证字第1××2号)在其担保范围内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东合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43042019001686号)在其担保范围内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衡东县建设路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字第0××A、0××A、0××A、东房权证新塘字第0××1号、东国用(2002)第0××7号、东国用(2005)第0××5号)在其担保范围内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70元,财保费5000元,由被告衡东县中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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