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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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东县万乘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东县万乘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98048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东县万乘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抵押物(其名下的机械设备等,详见附表,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69号)在其担保范围内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0元,财保费3510元,由被告衡东县万乘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