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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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贿罪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河源市拓展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集宁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