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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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1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1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依法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