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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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2019年11月22日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辽宁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2718.84元及利息(利息以182718.84元为计算基数,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提供的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川路7-90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482元。 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中包括此笔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