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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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元亨久泰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弘鑫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弘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元亨久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代理费91627元; 二、被告辽宁弘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元亨久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16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代理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9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369.5元,由被告辽宁弘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104元;由原告沈阳元亨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7265.5元。退回原告沈阳元亨久泰实业有限公司836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弘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