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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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春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春分中心截至2019年7月30日的信用卡贷款本金、零售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计55,158.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春分中心利息、违约金,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41,965.7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载明的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标准,按月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被告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