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财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淑香、王慧玲、王慧华、王卫国293,633.89元损失,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李淑香、王慧玲、王慧华、王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9.19元,由长春财险公司负担2638.78元,原告李淑香、王慧玲、王慧华、王卫国负担129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