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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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600000元; 二、被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相应的借款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