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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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6098.34元、利息448.04元,及截至2020年8月8日的罚息3095.20元、复利219.63元,合计9861.2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6098.3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48.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上浮50%,自2020年8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