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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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费1920元,由被告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