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平热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民初373号 原告:四平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基丽,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原告四平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平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平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