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 沈阳迎宾馆 沈阳盛品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盛品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盛品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1月27日产生的利息645,078.27元;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产生的逾期利息、复利按照《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5%计算); 三、被告沈阳盛品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支付违约金600,000元(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四、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对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为1141.42㎡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在《盛京银行借款抵押合同》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沈阳迎宾馆在《盛京银行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沈阳盛品源商贸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迎宾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沈阳盛品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46元,由被告沈阳盛品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迎宾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