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嘉桥晟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海丰支行 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海丰支行贷款本金16999999.9元及利息846574.95元(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并承担2019年4月2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 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海丰支行对被告***在案涉债务提供抵押的房屋(他项权利证编号分别为: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5060178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5060181号)拍卖、变卖、折价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79.5元,由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